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進項稅額抵扣的審核
3.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審核需注意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核
①審核納稅人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購進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的記載內容是否一致;
②審核納稅人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購進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是否與購買方的生產、經營相關。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審核
①審核海關代征進口貨物增值稅時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票據的真實性;
②審核專用繳款書所注明的進口貨物入庫單;
③審核納稅人是否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3)農產品扣稅憑證的審核
①審核企業收購憑證;
②審核企業收購憑證的匯總數和收購實物數;
③審核企業計算免稅農產品進項稅額憑證與有關資金和往來賬戶;
④審核企業購進農產品取得銷售方開具的銷售發票或企業開具的收購發票是否符合規定,計算進項稅額的農產品買價和計算進項稅額是否準確;
⑤審核企業購進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按注明稅額申報作為抵扣的進項稅額,有無仍以買價和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境外納稅人完稅憑證的審核
①審核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應稅行為是否屬于境內應稅行為;
②審核申報抵扣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應稅行為的進項稅額是否同時留存有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等。
4.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提示】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提示】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提示1】上述第(4)、(5)項中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提示2】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提示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上述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提示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
【提示5】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不得抵扣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7)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8)納稅人新建不動產在建工程項目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如果該不動產在建工程存在對應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應在發生非正常損失當期,對該不動產在建工程項目對應的未到抵扣期進項稅額全部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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