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稅前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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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為什么撤資可以在稅前扣除留存收益而轉讓不行?
【回答】
舉例:甲公司以1000萬元投資乙公司,取得乙公司30%的股權,過了一段時間,甲企業將該部分股權轉讓給丙,轉讓時乙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是3000萬元,如果這時計算甲轉讓股權所得時把相當于甲的累計未分配利潤部分3000×30%=900(萬元)減掉,因為這部分假如認為是股息紅利的話,那這部分就是免稅的了。如果丙取得了該30%的股份,過了一段時間乙企業把累計未分配利潤全部分配,那么丙就會得到900萬元的股息紅利,這900萬元也是免稅的,那就相當于甲轉讓的時候900萬免過稅,丙得到900萬的時候又免過一次,這是不合理的,所以才有規定,企業轉讓股權的所得全部確認為轉讓收益,不確認權益性投資收益。
而如果是撤資,那就只會有一次免稅,所以撤資時可以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可能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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