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資源稅的征稅對象與稅率形式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概述
1.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
2. 計算公式
(1)從價計征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2)從量計征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二)銷售額
1. 銷售額的認定
(1)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1】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3】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2017年新增)
(2)銷售洗選煤時,應稅煤炭銷售額的確定
①將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②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③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2. 核定銷售額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三)銷售數量
1.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而非“生產數量”)為銷售數量。
2.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為銷售數量。
3.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4.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礦產品原礦自用于連續生產精礦產品,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銷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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