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權的特性
注冊會計師考試越來越臨近,希望廣大考生抓緊剩下的時間查漏補缺,對還沒有熟練掌握的知識點鞏固提高,對注會經濟法的重點難點勤加記憶。為了幫助考生備考,小編準備了注會經濟法機考的高頻考點,會陸續更新,敬請期待。
【高頻考點】抵押權的特性
1.從屬性
(1)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
(2)擔保物權原則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一并轉讓;
(3)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2.附條件性
擔保物權被有效設立后不能被馬上行使;擔保物權的行使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為條件。
3.優先受償性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相關鏈接1】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應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相關鏈接2】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相關鏈接3】
①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②質權與未登記的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2)流押條款無效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相關鏈接】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質條款無效)。
4.不可分性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注冊會計師考試考的是知識,需要的是IQ,但實際備考時,調整心態、情緒同樣至關重要。所謂磨刀不誤砍柴工,面對壓力山大的注會考試,我們要做是正確疏導壓力,調節情緒,讓自己每一天的學習效果都可以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