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動產
注冊會計師考的備考強化階段已經開始,大戰即將開始,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幫助大家強化備考,順利過關,我們一起加油!
【高頻考點】動產
(一)變動公示規則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動產抵押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對抗規則
1.普通動產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手段。
2.大型動產
(1)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一物多賣
1.一物多賣不影響合同效力
在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提示】
物權具有排他性,即物權人對于標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夠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樣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債權則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上成立雙重買賣,兩項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2.普通動產多重買賣的履行順序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提示】
受領交付在先>付款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3.特殊動產多重買賣的履行順序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提示
受領交付在先>登記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四)交付的種類
方式 |
核心識別標志 |
交付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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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交付 |
將物直接交由對方占有 |
受讓人依法占有該動產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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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替代 |
簡易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受讓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 |
轉讓動產的法律行為生效時 |
指示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 |
轉讓人與受讓人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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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 |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 |
占有改定約定生效時 |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路或許孤單或許辛苦,同學們不要擔心,現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澆灌出光明的未來,注冊會計師就在前方,我們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