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法》強化考點: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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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固定資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五節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知識點】:固定資產
第五節 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固定資產
1.不得計提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解釋1】(1)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計提的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解釋2】(1)經營租賃:由出租人計提折舊;(2)融資租賃:由承租人計提折舊。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中,不得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有( )。
A.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B.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C.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D.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答案】AD
【相關鏈接1】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2】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1】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2】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固定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表述中,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B.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C.通過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為計稅基礎
D.通過投資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答案】C
【解析】選項C:通過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提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4.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4年
(5)電子設備:3年
5.特殊規定
(1)“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相關鏈接】(1)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2)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