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初級會計考試共有兩個科目,分別是初級會計實務和初級經濟法基礎,其中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零散、覆蓋全面,為方便考生復習,東奧小編整理相關考點供大家參考。
【內容導航】:
(一)本章概述
(二)海關負責征收的稅種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一單元海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內容。
【知識點】: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本章共14個稅(費),整合為5個單元進行介紹,分別是:(1)海關負責征收的稅種;(2)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3)與利用本地資源有關的稅種;(4)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5)房地產流轉相關稅。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約為13分,可以在大題中涉及1~2小問,但很少涉及。
2017年本章考點的主要變化有:
(1)根據《關于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4號),新增“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關事項”;
(2)根據《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5]104號),新增對節約能源車輛減征車輛購置稅的規定;
(3)根據《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新增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規定;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84號),新增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規定;
(5)根據《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對“可以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標準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
(6)根據《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對資源稅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更新;
(7)根據《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關于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新增了相關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8)刪除了供熱企業相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政策;
(9)根據《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財稅[2015]76號),對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進行了調整;
(10)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新增契稅成交價格、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稅的有關內容。
第一單元 海關負責征收的稅種
考點解讀
一、 關稅的納稅人
1. 貿易性商品的納稅人是經營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包括:
(1)外貿進出口公司;
(2)工貿或農貿結合的進出口公司;
(3)其他經批準經營進出口商品的企業。
2. 物品的納稅人
(1)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種運輸工具上服務人員入境時攜帶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個人物品的所有人;
(4)個人郵遞物品的收件人。
二、 關稅的課稅對象和稅目
1. 關稅的課稅對象是進出境的貨物、物品。
2. 對從境外采購進口的原產于中國境內的貨物,也應按規定(按最惠國稅率)征收進口關稅。
3. 關稅的稅目、稅率都由《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它包括三個主要部分:
(1)歸類總規則;
(2)進口稅率表;
(3)出口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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