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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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二)行政復議決定的生效
(三)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五章第14講行政復議程序、稅務行政復議程序特殊規定、行政復議法基本原則
【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
(一)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1.維持決定的適用情形
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當依法作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2.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的適用情形
(1)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3.履行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4.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決定的適用情形
(1)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①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
②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5.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6.責令被申請人賠償
(1)依申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2)依職權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②返還執行的罰款或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行政復議決定的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三)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
1.被申請人不履行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2.申請人不履行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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