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有限合伙人與善意第三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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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乙、丙投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甲被推舉為合伙事務執行人,乙、丙授權甲在3萬元以內的開支及30萬元以內的業務可以自行決定,合伙協議無特別約定。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在任職期間內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屬于法律禁止或者無效的有( )。
A.自行決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廣告費5萬元
B.未經乙、丙同意,與善意的B公司簽訂50萬元的合同
C.未經乙、丙同意,將自有房屋以1萬元租給合伙企業
D.與其妻子一道經營與合伙企業相同的業務
正確答案:C,D
【知識點】合伙事務執行
答案解析 :
(1)選項AB: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C: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3)選項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提問: 如果是有限合伙人與善意第三人交易,行為有沒有效?
回答:
有限合伙人代表企業與善意第三人交易的,該行為有效,合伙企業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由于有限合伙人的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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