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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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收購
對于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收購人(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公眾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公眾公司的控制權。
1.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情形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條規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購】(1)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2)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2.持股權益披露:10%+5%
(1)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①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②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2)5%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3.控制權變動披露
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轉讓、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其他安排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或者擬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10%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收購報告書,連同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并披露,報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
4.協議收購
以協議方式進行公眾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公眾公司收購過渡期。在過渡期內:
(1)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公眾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
(2)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3)被收購公司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4)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提出擬處置公司資產、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議案,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5.要約收購
(1)投資者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公眾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2)收購人自愿以要約方式收購公眾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3)公眾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在公司被收購時收購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并明確全面要約收購的觸發條件以及相應制度安排。收購人根據被收購公司章程規定需要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日前6個月內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4)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收購期限自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之日起開始計算。
(5)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6)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重新編制并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被收購公司。變更后的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于變更前的要約收購價格。
(7)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8)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2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
【上市公司收購】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
(9)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能力。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并應當根據規定履行披露義務。
(10)以要約方式進行公眾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11)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披露后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12)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13)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后2日內,收購人應當披露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6.要約收購的支付方式
(1)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公眾公司的價款。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說明收購人具備要約收購的能力。
(2)收購人應當在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同時,提供以下至少一項安排保證其具備履約能力:
①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收購人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在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同時,將用于支付的全部證券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辦理權屬變更或者鎖定;
②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要約收購所需價款出具的保函;
③財務顧問出具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書面承諾。如要約期滿,收購人不支付收購價款,財務顧問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進行支付。
(3)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披露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或者其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
(4)收購人以未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并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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