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一》基礎考點:從價計算資源稅的基本規定
稅務師考試是有一定難度的,但是大家不必擔憂,畢竟沒有哪樣成功是不需要努力的,既然有了目標,就為了它奮斗,小編為大家總結了《稅法一》知識點:從價計算資源稅的基本規定
【內容導航】:
(一)銷售額的一般規定
(二)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科目第三章第24講資源稅的納稅人、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稅額計算
【知識點】:從價計算資源稅的基本規定
基本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一)銷售額的一般規定
從價定率計算資源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P262)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二)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1.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產品,又有將應稅產品自用于除連續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則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4.視同銷售的銷售額:
應當征收資源稅的視同銷售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兩部分。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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