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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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應納稅額計算的基本思路
(二)各項扣除——不得扣除項目
(三)各項扣除——與人員報酬、福利相關的項目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應納稅額計算的基本思路
1. 應納稅所得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 個體工商戶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四)各項扣除——不得扣除項目
1. 個人所得稅稅款;
2. 稅收滯納金;
3.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 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 贊助支出;
6. 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 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8.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例如,計提的各種準備金)。
(五)各項扣除——與人員報酬、福利相關的項目
1. 業主的工資與生計費
(1)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3)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投資者個人費用扣除標準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2. 從業人員的工資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3. 基本社會保險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4. 補充社會保險
(1)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5. 商業保險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6.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7. 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8. 三項經費
(1)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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