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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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中止
(二)終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五章第14講行政復議程序、稅務行政復議程序特殊規定、行政復議法基本原則
【知識點】: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一)中止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提示】發生中止第1~3項的情形,中止行政復議的,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二)終止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法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6.由中止轉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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