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復議的審理
【東奧小編】2017稅務師備考正在緊張而忙碌的進行當中,東奧小編每天為大家整理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復議管轄
【內容導航】:
(一)審理內容
(二)審理期限
(三)審理依據
(四)審理方式
(五)審理中的其他問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五章第12講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第三人、行政復議管轄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復議的審理
(一)審理內容
1.合法性審查
(1)對事實的審查(主要體現為對證據的審查);
(2)對主體的審查(關鍵在執法權限的審查);
(3)對權限的審查(核心是是否越權、是否濫用職權的審查);
(4)對依據的審查;
(5)對程序的審查。
2.適當性審查
行政復議適當性審查功能強于行政訴訟。
(二)審理期限
1.發送申請書副本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2.舉證期限
(1)被申請人應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
【提示】被申請人未依法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P117)
(2)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3)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P98)
3.決定期限
(1)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3)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4)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P117)
(三)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四)審理方式
1.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3.行政復議機構的調查取證權
(1)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3)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4)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
(5)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行使調查取證權所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P116)
(五)審理中的其他問題
1.復議申請的撤回
(1)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2)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3)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2.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
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小編為你整理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大家能夠輕松過關!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