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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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1.股東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短線交易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2)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4.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1)36個月
下列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2)12個月
除此之外的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5.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1)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③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6.5%+5%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7.上市公司的收購人
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
8.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
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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