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特別納稅調整
奮斗是為目標去戰勝困難的過程,備考初級會計考試效率永遠是第一位的。東奧小編精選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特別納稅調整的內容,希望對考生朋友們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特別納稅調整
(二)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四)納稅調整的時效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特別納稅調整
1.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等)調整。
2. 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依法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 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1)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率,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3)前述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 納稅調整的時效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該期限為( )。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答案】A
預習階段訓練主要是了解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基礎考點及結構,進入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五章前半部分知識匯總全面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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