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發票的開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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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開具要求
1.《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1)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2)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2.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3.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4.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不再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5.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6.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7.《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
8.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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