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發票代理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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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代理印制與領購原則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凡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1.發票的印制
(1)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級稅務機關核發。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2)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3)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4)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5)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
(6)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后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2.發票的領購
(1)《發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下同)第十五條所稱的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2)《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3)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4)《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5)《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6)《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7)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并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9)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10)《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11)《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12)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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