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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及預決算的監督
(一)決算(新大綱重新編寫)
1.決算草案編制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
2.決算草案審批
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中央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計部門審計后,報國務院審定,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3.決算草案批復
各級決算經批準后,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決算后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二)預決算監督
預決算的監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各級政府的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各級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等。
預決算的監督 | |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 |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 |
各級政府部門的監督 | 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 |
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 |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 | 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 |
并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 |
各級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 | 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
社會監督 | 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財政預算的一種監督。如社會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監督、信訪、申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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