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精編: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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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交付的法律效力
1.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所有權
(1)不動產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動產的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
(2)動產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之日起轉移。
所有權保留條款
【解釋】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只適用于動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將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取回標的物
(1)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或者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對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可以主張取回標的物。
(2)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的情形
(1)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時,第三人已經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標的物的回贖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標的物的另行出賣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例題·單選題】甲、乙雙方于2013年1月7日訂立買賣1000臺彩電的合同,價款200萬元,雙方約定:甲支付全部價款后,彩電的所有權才轉移給甲。乙于2月4日交付了1000臺彩電,甲于3月5日支付了100萬元,5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萬元。下列關于彩電所有權轉移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是( )。
A.2月4日1000臺彩電所有權轉移
B.3月5日1000臺彩電所有權轉移
C.3月5日500臺彩電所有權轉移
D.5月6日1000臺彩電所有權轉移
【答案】D
【解析】既然雙方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只有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之后(5月6日),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一物二賣
1.普通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1】交付>付款>合同成立時間。
【解釋2】普通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
2.特殊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1】交付>登記>合同成立時間。
【解釋2】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
風險的承擔
1.基本規定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種類物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如普通的可口可樂),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單證與風險的獨立性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8)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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