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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及國家預算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預算法律制度是指國家經過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預算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我國預算法律制度由《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國家預算管理的其他法規制度構成。
(二)國家預算概述
1.國家預算的概念
國家預算也稱政府預算,是政府的基本財政收支計劃,即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
2.國家預算的作用
國家預算的作用有:財力保證作用、調節制約作用和反映監督作用。
(1)財力保證作用
國家預算既是保障國家機器運轉的物質條件,又是政府實施各項社會經濟政策的有效保證。
(2)調節制約作用
國家預算作為國家的基本財政計劃,是國家財政實行宏觀控制的主要依據和主要手段。國家預算的收支規模可調節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預算支出的結構可調節國民經濟結構,因而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都有直接的制約作用。
(3)反映監督作用
國家預算是國民經濟的綜合反映,預算收入反映國民經濟發展規模和經濟效益水平,預算支出反映各項建設事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因此通過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便于監督和掌握國民經濟的運行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出現的問題,從而采取對策、措施,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協調地發展。
3.國家預算級次的劃分
我國國家預算共分為五級預算,具體包括:中央預算、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地市級(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縣市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預算和鄉鎮級(鄉、民族鄉、鎮)預算。
4.國家預算的構成
(1)國家預算按照政府級次可分為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
(2)按照收支管理范圍可分為總預算和部門單位預算;
(3)按照預算收支的內容可分為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國家預算的構成
分類 | 構成 | |
根據政府級次 | 中央預算 | (1)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 (2)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
地方預算 | (1)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構成 (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 |
根據預算收支管理范圍 | 總預算 | (1)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和所屬下級政府的總預算匯編而成 (2)下級政府只有本級預算的,下級政府總預算即指下級政府的本級預算 (3)沒有下級政府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
部門、單位預算 | (1)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2)單位預算是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 |
根據預算收支內容 |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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