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創業板上市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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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5.發行人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6.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7.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9.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股東權利。
10.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11.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1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13.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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