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債務重組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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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債務重組的理解
【回答】對“企業債務重組所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債務重組所得要求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理解
舉例:甲欠乙100萬元,甲經營惡化無力償還,那么甲乙經過協商,乙豁免甲80萬元,甲只需要償還20萬元,那么對于甲來說豁免的80萬就是所得,如果這個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中均勻計入,因為甲本來就經營不善,好不容易才得到豁免,如果按照全部所得繳稅,可能產生納稅困難,無法上繳稅款的情況,所以為了減輕負擔,可以讓其在5個年度內均勻計入。
對“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對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的理解
針對兩個納稅人說的,債務清償是針對的債務人,股權投資是針對的債權人說的。舉例:甲欠乙100萬元,但是因為甲經營不善無力償還,所以將這部分債權轉為乙對甲投資100萬元,獲得甲100萬元的股權,在這筆業務中,甲不確認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乙對甲的股權投資計稅基礎按照10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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