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實施主體兩項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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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執行。
(2)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適用《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2.兩項禁止行為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3.催告
(1)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①履行義務的期限;
②履行義務的方式;
③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4.強制執行決定
(1)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2)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4)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②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③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④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5.強制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
(1)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6.中止執行
(1)情形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而非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2)不再執行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7.終結執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8.執行和解程序
(1)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2)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3)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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