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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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司分立
1.當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導致原公司資本減少時,原公司減資不需要經過法定的減資程序。
2.公司分立程序中雖然也設置了債權人“通知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并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司法解釋
(1)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約定處理。
(2)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相關鏈接】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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