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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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對企業分立后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的理解
【回答】
對“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的理解
例如1:2016年甲企業(資產100萬元)分立成甲企業(資產60萬元)和乙企業(資產40萬元),也就是甲企業分立以后繼續存續,甲企業2015年的時候應納稅所得額是200萬元,甲企業享受兩免3減半優惠政策,2015年是甲企業享受減半優惠政策的第一年,正常2016年甲也是可以享受減半優惠政策的,但是因為存續分立,其優惠金額按照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存續后甲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假設甲企業2016年未考慮優惠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500萬元,那么甲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500-200×60%)×25%。
假設甲企業2016年未考慮優惠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500萬元,但是甲企業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100萬元,那么甲企業2016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00-0×60%)×25%=125(萬元)。
例如2:甲企業2016年進行了分立,甲企業分立時的凈資產為500萬元,分立為兩個企業甲和乙。甲企業分立后資產為300萬元,乙企業為200萬元。假設甲企業2015年屬于兩免三減半的免稅第2年,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
假設甲企業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0萬元,則2016年甲企業的優惠金額=1000×300÷500=600(萬元),因此甲企業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600×25%÷2+200×25%=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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