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凍結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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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范圍
(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實施凍結存款、匯款
(1)程序
①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②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③制作現場筆錄;
④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2)金融機構的配合
①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②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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