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消費稅的計稅依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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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包括銷售額和銷售數量。
實行從價定率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實行復合計稅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和銷售額。
(一)銷售數量的確定
銷售數量具體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二)銷售額的確定
1.應稅銷售行為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分為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類。下列情況均應作銷售或視同銷售,確定銷售額(也包括銷售數量),并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1)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具體包括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用應稅消費品支付代扣手續費或銷售回扣;在銷售數量之外另付給購貨方或中間人作為獎勵和報酬的應稅消費品。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納稅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均視同對外銷售。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按照受托方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對待。
對于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直接出售的,可不計算銷售額,不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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