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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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制度
1.決議的成立與生效
決議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只有已經成立的決議才有生效與否的問題。對于當事人虛構或者偽造的決議,應認定為決議不成立或者不存在。
2.決議的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解釋】無效的決議自作出之時起無效。應當看到,只有在有人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并得到判決支持的情況下,該決議才能在事實上不發生拘束力。但《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誰有資格提起決議無效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應與訴訟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股東、董事、監事、管理人員甚至公司債權人等都有資格提起公司決議無效之訴,只要其能夠證明所訴決議對其民事權益構成影響。
3.決議的撤銷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解釋1】(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解釋2】“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不管違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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