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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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
1.股東大會
(1)回避+出席+>1/2
上市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出席+>1/2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為(借款后)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③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上市公司為上述事項提供擔保,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董事會
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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