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涉稅鑒證業務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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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鑒證業務實施
(1)稅務師事務所可以為執行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配備助理人員,從事輔助性工作。稅務師應當指導和監督助理人員的工作,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2)稅務師在執行涉稅鑒證業務過程中,對超出其業務能力的復雜、疑難或其他特殊技術問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請求本機構內部或外部相關領域的專家協助工作,或者向相關專家咨詢。稅務師應當以適當形式參與專家的工作,并對專家的工作成果負責。
(3)稅務師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應當對可能影響涉稅鑒證結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關注,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實方面,包括環境事實、業務事實和其他事實;
②會計方面,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戶,以及交易、事項的會計確認和計量等其他方面;
③稅收方面,包括會計數據信息采集、納稅調整、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申報表或涉稅審批表格填寫,以及其他方面。
(4)鑒證人對其鑒證行為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不能替代或減輕涉稅鑒證業務委托人或被鑒證人應當承擔的會計責任、納稅申報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其中,鑒證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獲取涉稅鑒證業務證據:
①審閱書面材料;②檢查和盤點(監盤)實物;③詢問或函證事項;④觀察活動或程序;⑤重新執行程序;⑥分析程序;⑦其他方法。
【提示】鑒證人在取得證據時要考慮證據的相關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充分性。
(5)鑒證人從事納稅申報類和涉稅審批類涉稅鑒證業務,必須遵守稅法的規定。
【提示】鑒證人從事其他涉稅鑒證業務,應當根據鑒證事項和目的確定標準。例如將行業內公認的業務標準或單位的內部制度作為標準的,鑒證人要將其作為證據進行采集。
(6)稅務師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應當編制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保證底稿記錄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邏輯性。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紙質或者電子的形式,有視聽資料、實物等證據的,可以同時采用其他形式。
(7)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涉稅鑒證業務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②稅務師行業主管部門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查閱的。
【提示】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要求同非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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