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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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東大會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董事會有8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數減至5人
B.監事陳某提議召開
C.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
【答案】AC
【解析】(1)選項A:董事人數雖然為5人但已經不足公司章程所規定人數的2/3,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2)選項B:“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單個監事不行);(3)選項C:李某持有的表決權在10%以上,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選項D:公司未彌補的虧損未達到實收股本總額(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的1/3,無需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某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
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規定人數的1/2時
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2/3時
C.持有公司股份8%的股東李某請求時
D.監事會主席張某提議召開時
【答案】AB
【解析】(1)選項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規定人數的2/3時,即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本題中該公司董事人數已經不足1/2了,肯定不足2/3;(2)選項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即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本題中該公司已經達到了2/3,肯定達到了1/3的最低要求;(3)選項D:監事會(而非監事會主席)提議時,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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