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損害賠償和違約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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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損害賠償和違約金的區別
這2者可能同時存在嗎,我理解為,對于損失,就是支付違約金?
為何還要單獨分開2條,可否老師舉例
回答: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兩個概念。違約金需要在合同中事先約定,而賠償損失不需要約定。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可以并用的。
例如甲購買乙的房屋,決定房價是100萬,違約金是20%,但是乙違約了,那么乙需要支付甲20萬,同時因為乙的違約,甲實際損失是30萬,20萬不足以彌補損失,那么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讓乙再支付10萬,那么乙一共需要支付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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