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國有獨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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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國有獨資公司
1.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和改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董事會
(1)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解釋】(1)對于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不是必設機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設經理,而設總裁、首席執行官等職務,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2)對于國有獨資公司,則必須設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3.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5.兼職的限制
(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
(2)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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