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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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
1.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4)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解釋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只要不超過3年即可(≤3年);監事任期為法定制,必須是3年。
【解釋2】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監事就任前,原董事、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務。
2.小公司的特別規定
(1)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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