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股東會的會議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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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例題·單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乙、丙、丁分別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權,該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行使表決權及股東會決議方式作出規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公司股東會會議召開及決議作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B.只有丁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東會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東會即可作出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B:代表10%以上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公司章程未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行使)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本題中,甲無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而乙、丙、丁均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2)選項CD:增加注冊資本和變更公司形式均屬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乙和丁的表決權(出資比例)合計未達到2/3。
2017年注會考試時間為10月14日、15日,距離現在還有5個月時間,相信很多考生都已經投入到了緊張感十足的備考當中,為了幫助大家讓注會備考更加高效,小編整理了長期股權投資全景備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