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違反稅務管理的行為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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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稅務管理的行為及處罰
(1)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 |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 |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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