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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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環節)
1.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不包括暫扣許可證或執照)
(3)較大數額的罰款。
【提示】并非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適用聽證程序:(1)應屬于上述類型的案件;(2)經當事人申請(在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不主動舉行聽證)。
2.具體程序
(1)行政機關應當先行告知當事人具有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均可)。
(3)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相關鏈接】行政許可:5日內提出、7日前通知、20日內組織。
(4)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5)聽證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如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6)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參加聽證。
(7)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根據調查所獲得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對此可提出申辯并質證。雙方可以進行辯論。
(8)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給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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