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實施主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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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1.有權行政機關
(1)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提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集中實施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例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提示1】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法》授權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
【提示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74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3.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1)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1.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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