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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借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其中通過手機端進行的,稱為移動支付),本質上是一種新型的支付手段,是互聯網技術與傳統金融支付的有機結合。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二)第三方支付方式種類
1.線上支付
線上支付是指通過互聯網實現的用戶和商戶之間、商戶和商戶之間的在線貨幣支付、資金清算等行為。
2.線下支付
線下支付是指通過非線上支付方式進行的支付行為,包括POS機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終端支付、電話支付、手機近端支付等方式。
(三)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及其身份驗證
1.開戶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登記并采取有效措施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按規定核對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戶唯一識別編碼,并在與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采取持續的身份識別措施,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愿,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支付賬戶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2.賬戶充值
客戶開戶后,將銀行卡和支付賬戶綁定。付款前,將銀行卡中的資金轉入支付賬戶。
3.收、付款
客戶下單后,付款時,通過支付平臺將自己支付賬戶中的虛擬資金劃轉到支付平臺暫存,待客戶收到商品并確認后,支付平臺會將款項劃轉到商家的支付賬戶中,支付行為完成。
4.交易時的身份認證
支付機構可以組合選用下列三類要素,對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付款進行身份驗證:
(1)僅客戶本人知悉的要素;
(2)僅客戶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復制或者不可重復利用的要素;
(3)客戶本人生理特征要素。
支付機構應當確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獨立,部分要素的損壞或者泄露不應導致其他要素損壞或者泄露。
(四)第三方支付機構及支付賬戶管理規定
(1)支付機構應根據客戶身份對同一客戶在本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并按照要求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管理。
①I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和轉賬,余額付款交易自賬戶開立起累計不超過1000元(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②Ⅱ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和轉賬,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③Ⅲ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2)支付機構辦理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轉賬業務的,相關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應屬于同一客戶。
(3)因交易取消(撤銷)、退貨、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贖回等原因需劃回資金的,相應款項應當劃回原扣款賬戶。
(4)支付機構應根據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
①支付機構采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
②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③支付機構采用不足兩類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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