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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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5.公司債權人
(1)未盡出資義務
①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抽逃出資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6.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時的股權轉讓
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依法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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