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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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競爭
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例題·多選題】甲、乙、丙、丁四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在其訂立合伙協議時約定的下列事項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甲、乙、丙、丁均可以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B.甲、乙、丙、丁均不得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甲、乙可以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丙、丁不得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甲、乙不得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丙、丁可以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答案】BD
【解析】(1)選項AC:普通合伙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能“踩地雷”;(2)選項BD:有限合伙人能否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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