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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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例題2·多選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師事務所。2010年5月,乙從事務所退出,丁加入事務所成為新合伙人。2010年8月,人民法院認定甲在2009年的某項律師業務中存在重大過失,判決事務所向客戶賠償100萬元的損失。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應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B.乙應以其退出時在事務所中的實際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C.丙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D.丁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甲在執業活動中因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由甲個人承擔無限責任(甲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2)選項BCD: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即乙以其退出時在事務所中的實際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丙和丁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考生應注意的是,丁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而選項D“丁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說法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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