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納稅地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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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各自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相關鏈接】卷煙批發企業的納稅地點比較特殊,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托個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
【相關鏈接】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退貨的,其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可予以退還。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將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退稅證明等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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