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企業的債務清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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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企業的債務清償
【例題1·多選題】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該合伙企業向丁借款15萬元,甲、乙、丙之間約定,如果到期合伙企業無力償還該借款,甲、乙、丙各自負責償還5萬元。借款到期時,該合伙企業沒有財產向丁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債務清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丁有權直接向甲要求償還15萬元
B.只有在甲、乙確實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丁才有權要求丙償還15萬元
C.乙僅負有向丁償還5萬元的義務
D.丁可以根據各合伙人的實際財產情況,要求甲償還10萬元,乙償還3萬元,丙償還2萬元
【答案】AD
【解析】(1)選項BC: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2)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選項A),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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