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商業匯票
2018年初級會計師備考進入預習階段,為了幫助考生更好學習,東奧小編為廣大考生朋友整理了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的講解,希望大家認真練習。
商業匯票(★★★)
(一)基本問題
1.概念與種類
(1)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單位)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人也可以依法使用電子商業匯票。
(2)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3)電子商業匯票也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承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兌。
2.使用范圍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可以使用商業匯票。
【提示】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結算。
3.商業匯票的到期日
(1)商業匯票通常為遠期匯票;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過1年。
(2)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記載有3種形式:
①定日付款的商業匯票: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自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4.商業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①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提示承兌;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逾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
(3)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5.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
(3)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二)銀行承兌匯票
1.出票與承兌
(1)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2)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續費。
2.付款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日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0.5‰計收利息。
【提示】銀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是兩種不同的票據,區別顯著。
(1)結算金額靈活性不同;
(2)基礎關系付款方在票據上的地位不同;
(3)收款人/持票人獲得資金的速度不同;
(4)融資功能不同。
路在腳下,多多練習才能取得好成績。獲取初級經濟法習題進行更多《經濟法基礎》科目的練習!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