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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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相關鏈接】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消費稅的特有規定之外,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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