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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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解釋1】普通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解釋2】一般情況下,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1)對外代表權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監督權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3)查閱賬簿權
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4)撤銷委托權
受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5)異議權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解釋】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監督權、撤銷委托權、查閱賬簿權,但無異議權。監督權的權利主體是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異議權的權利主體是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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