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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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出資,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合伙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1)獨立性
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所有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2)完整性
合伙企業的財產作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而存在,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財產份額的轉讓
(1)對內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對外轉讓
①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份額的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得任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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