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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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類型
1.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不論其出資形式、不論其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對“所有的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有限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確定責任”:(1)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應當對所有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例外情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看債務再找人”:(1)一般的企業債務,所有的合伙人均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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